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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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(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六)项规定: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没收非法所得、停业整顿、扣缴、吊销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的处罚:(六)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。